某公司计划对公司内部进行装修,于是与刘某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提供材料,刘某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对室内的装修,在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刘某装修费。接到工程后,刘某又找来史某等人进行装修,刘某每天支付史某等人工资100元。2010128日,史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8500万元。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刘某赔付医疗费等18500元。

 

案件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刘某和公司是雇佣关系,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史某和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故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三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把关系理顺才能判断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二者间的区别: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的特征: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3、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其中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就本案而言,从刘某和公司的书面合同约定中可以看出,公司提供材料,刘某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在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付刘某劳动报酬,这足以说明刘某与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刘某和史某之间则不同,史某在工作中须服从刘某的控制和支配,刘某则每天支付100元的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此系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应当对史某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及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