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结算工资之事欲杀害单位经理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228日,在常熟市虞山镇金山路一浴室打工的李某因与同事发生口角而要离开浴场。为结算工资之事与经理顾某发生争执时,顿起杀人之念,持刀刃长20厘米的尖刀捅向顾某右侧胸膛,致顾某肝脏贯通伤,尔后李某又持尖刀持续追捅顾某背部及肢体6刀,致顾某右前臂伸肌腱断裂等伤,由于顾某奋力逃至该浴场对面的警务室,并经及时救治而未酿成死亡后果。经法医学鉴定,顾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案发当日,警方即根据相关线索将李某抓获归案。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李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鉴于李某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是犯罪未遂,能自愿认罪,常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