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11-10-09 浏览次数:342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唐某,47岁,江苏常熟人,私营业主。2011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唐某在常熟市某酒店一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车内查获了浅黄色结晶物1袋、红色药丸16粒。经鉴定,上述浅黄色结晶物净重10.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缴获的毒品作收缴处理。另查明,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3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6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我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毒品犯罪严重污染社会环境、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另根据相关规定,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