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告诉我爸妈……”这是郑某被公安机关从教室带走时对老师说的话。此时,离他参加高考还有一个月。他不知道,自己所要承担的后果是他父母远无法承受的。近日,郑某因犯抢劫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郑某,18岁,江苏常熟人。201142222时许,郑某在经过常熟市明日星城城欣园142单元楼道口时,看到走在前方的被害人正在玩手机,就跑上前用手捂对方嘴并伸手抢手机,遭到被害人挣扎后,郑某将其按倒在花坛里,然后将其手中的手机抢走后逃跑回家。郑某抢得的诺基亚58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9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156日将被告人郑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赃物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故刑法对其严厉打击,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下,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有期徒刑三年,就是量刑起点。

 

当高考的铃声响起,郑某已是悔之晚已!当被问及为何抢手机时,郑某称觉得自己手机太破想换个好的,又不好意思让父母买,就脑子一热抢了别人的手机。郑某的例子值得大家思索,这一句“脑子一热”也许并非偶然。纠其根本原因肯定是在郑某本身,其贪图物质,又乏法律意识,为满足私欲抢他人手机,在被抓后还天真地以为是小事能瞒过父母。同时,其父母和学校也应吸取教训。作为父母,为孩子创造良好物质条件无可厚非,但切不可忽视心理教育。本案中的父母平日很少与学校沟通,也很少关心郑某的想法,只得在案发后直呼“不可思议”。作为学校,也应加强法制教育。在郑某高中生涯近三年中,其称学校只有过一次关于交通知识的讲座,其对于犯罪的概念几乎没有,故没有意识到抢人手机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较强,也更易失足,社会各方均应加强对青少年的关心与教育,在满足物质条件时注重内在需求,在传授文化课程时不疏忽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心理,提高区分对错的能力,让此类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