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光辉、朱红琴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胡光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朱红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位于启东市寅阳镇和合镇的某浴室系由胡某承包,由胡某、朱女共同经营管理。胡某与朱女系情人关系,两人相识已十几年。201010月至20113月期间,两人利用经营该浴室的便利条件,先后招募了多名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活动的项目、价格、结账方式、分成比例等规定以及为卖淫女专配楼道钥匙、安装报警装置等措施,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室进行卖淫活动。其中,2011311日至331日,两人共容留卖淫129次,非法获利12850元。2011331日,客人在该浴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光辉、朱红琴利用经营服务业的便利条件,招募、容留多名妇女在其经营管理的服务场所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