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举债 妻子称不知情
作者:朱子晔 发布时间:2011-10-09 浏览次数:381
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丈夫生前借款,履行期间不幸死亡,妻子承担偿还责任。9月16日下蜀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妻子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计人民币46000元。
2007年2月中旬,丈夫吴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分,2008年5月中旬,吴某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合计46000元。经索要,吴某均未能还款。2009年8月,吴某因病去世,原告向吴某的妻子(刘某)索要借款,其妻均以“借款不知情,借款已还清,且已过两年时效”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吴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借款46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某欠原告欠款、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刘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系与被告刘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债务已偿还,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据证实,所欠原告的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律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方拒绝还款,法院判决依法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存续期间,吴某举债,后死亡,刘某应当替吴某还债务,其拒绝不还,行为是错误的,故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