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工踉跄遇钢筋刺死 建房户无责不须赔偿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10-09 浏览次数:356
钢筋外露未采取防护措施,泥工不慎跌倒刺伤致死。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方某、韩某64276.3元,被告施某赔偿原告方某、韩某损失人民币20610.9元。
方某、韩某系孙某母亲及妻子。2010年2月,张某建造自己房屋,与有资质的包工头杨某订有民房建筑协议书,而孙某系杨某所雇泥工。而钢筋活由张某以每吨400元的价格交由施某施工。2010年4月2日,孙某在新建房屋二楼做工时从搭建的跳板上通过,不小心碰到踏步间预留的钢筋,造成腹部受伤。当即,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应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杨某赔偿孙某家属8万元。孙某家属也获得张某在建房时投保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50000元。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成,方某、韩某将张某、杨某、施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321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某的工作都由被告杨某安排、指挥,工资也由被告杨某负责发放,从双方人身依附性,报酬给付关系等分析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被告杨某作为孙某的雇主,对杨某在从事雇佣劳动中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及被告施某的关系,从实际内容分析,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被告施某作为钢筋活的施工人,对裸露在外的预留钢筋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但其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留有安全隐患,对杨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杨某工作时通过没有安全措施的跳板,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经常从事相关劳务活动的劳动者,显然应该注意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但其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和防范,故可以认定杨某对自己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依法可以酌情减轻雇主杨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建房户,对杨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