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租“复燃”的法律思考
作者:杨奎 发布时间:2011-10-08 浏览次数:501
群租,并非新名词,在2007年已被教育部评为热点词汇。近来,随着物价及房租的不断上涨,将一套房屋分割成若干个空间,出租给多人居住的群租行为又呈昂头趋势,特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群租现象愈演愈烈。群租迎合了中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节约了生活支出成本。但另一方面,群租现象的问题显而易见,其影响了小区内正常住户的生活,引起了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致各种纠纷频发,且受利益驱动,群租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如乱拉线路、电路老化、电线裸露、治安堪忧,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囿于城市群租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且出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需要,不少城市管理者重新加大了查处和整治城市群租的力度。
一、法律定性:禁止群租违宪
群租现象的根源在于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涨由此引发房屋租金的上扬,致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无法承受高昂的房租,只能选择群租这种方式以节约生活成本,减少支出。然而,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者们组织专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将租客赶出所租赁的房屋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公民居住权和生存权的行为,违反宪法精神。
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群租易向家庭旅馆发展,逃避税负、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且群租难以管理,易给社区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立法和行政干预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为此而忽视那些需要群租才能正常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的生存权和居住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居住权和生存权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对于那些为城市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刚走出校门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而言,高昂的房租是一笔极大的生活开支。如果盲目地整治取缔群租,这些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权和居住权即受到严重侵害。总而言之,群租需要治,更需要理,需要政府管理者们在关注城市形象的同时,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
二、理性反思:公共服务不到位
群租现象的产生,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房价的不断攀高致房屋租金的上扬,但究其根源,乃政府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选择群租系无奈之举,而政府部门的整治行动极有可能使他们失去栖身之所。安全隐患、邻里纠纷等并不是群租小区的“专利”,尚无必要“妖魔化”群租。面对这些居住权尚未保障的低收入群体,是为他们排忧解难,优化公共服务,还是仅仅将他们“赶出租赁地”,应是政府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能更多地应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是以关注民生为基石,真正地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其最根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政府部门应尽力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保障群租者的居住权和生存权才应是整治行动的价值归依所在。
三、问题解决:宜疏不宜堵
群租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政府靠突击整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早在2007年,某些大城市对群租以加大查处力度的方式企图消灭群租,虽取得了一时的效果,但近来随着房租的飞涨,群租又“死灰复燃”,且呈愈烈之势。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宜疏不宜堵,需以保障民生民权为出发点。
在立法方面,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对有关租赁的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增加规范群租的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的定义界定、群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在执法方面,首先,政府必须积极作为,努力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良好的创业和就业环境,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着力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如增建公共廉租房;其次,对于群租产生的负面影响,明确各部门职责,对于确实的违法行为坚决给予惩处,如存在的消防隐患,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变相经营旅馆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因为群租而产生的邻里纠纷,尚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政府部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
在业主自治方面,各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民主表达意见,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小区物业能否群租、群租出租户承担物业管理费的比例等,表决达成一致意见,将群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结 语
城市群租,宜疏不宜堵。现代化城市应当是一个具有包容心的大都市,现代政府应当是服务型政府。在注重城市形象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一下那些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境遇,向他们示以必要的人情关怀和善意。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是现代政府的首要职责。当政府真正能保证每一个人“住有所居”时,群租现象将会自觉地退出尚存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