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欲行盗窃,发现家中仅有一位少女在家中,此时盗窃男心生邪念,欲对少女不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626日下午3时许,王某翻墙进入施某家中欲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王某听到被害人施某在楼上打电话,便拿起一楼的电话分机偷听,当确定被害人施某为年轻女子且只有一人在家时,被告人王某便产生了奸淫的念头。后王某手持在被害人家厨房找到的水果刨子上楼窜至被害人施某所在的房间,正坐在床上看电视的被害人施某见有陌生人进来便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某见状冲到床边拿起毛巾被蒙住被害人施某头部,并用水果刨子抵住其上身,又隔着衣服摸被害人施某某胸部和下身。被害人施某竭力反抗,并伺机在床西侧床头柜上摸到一把剪刀,就用剪刀戳向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因害怕便下楼逃跑。被害人施某追至楼下,继续用剪刀刺戳被告人王某,将其左胳膊刺破出血,后被告人王某开被害人施某家厨房后门逃离现场。

 

事发后被害人施某和母亲至派出所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嫌疑人留在现场的血迹。20115月,经盐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数据库比对:现场留有的血迹与被告人王某的血样相吻合。该案因此而案发,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强奸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强奸未满18岁少女,且在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司法追究的过程中没有坦白交待,可以酌情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本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