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判决了一起贩卖盗版光盘案件,被告人曹某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曹某系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上一家音像店的经营者,虽然也知道盗版碟不合法,但是由于销售盗版碟利润高、更新快、销量大,自音像店开张起便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买家。

  

20086月起,曹某从宋某等人处购买盗版影视光碟,开始在音像店内向他人销售牟利。今年217日,经人举报,曹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被逮捕,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某店内查获其准备出售的各类影视光盘3199张。经鉴定,其中的2978张为侵犯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97张为淫秽光盘,正版音像制品仅为124张。

 

开庭时,曹某悔不当初,说自己是个法盲,看看市场上都是盗版,别人都在卖,也就跟着卖,想着自己的销售数量也不算多,根本没意识到卖盗版光盘是要坐牢的。经过此案,曹某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卖了。由于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上一级供货人,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著作权一样是财产,卖盗版就是偷窃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当侵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刑法,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司法解释调整了入罪标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达500件即构成犯罪。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应当摒弃“窃书不算偷”的思想,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莫待铁窗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