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姐夫保管员,采购零件拒付货款,货主追债上法庭。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顾某货款人民币44930元。

 

200978日至201039日间,张某陆续在顾某处购买丝杆等五金,并在供货清单中签上自己姓名。顾某多次向张某讨要,张某均以帮其姐夫陆某当保管员代购为名拒付。万般无奈下,顾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讨要449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顾某购买了丝杆等五金货物,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张某签名确认的供货清单为证。被告张某认为其当时在陆某工地做仓库保管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并提供了证人的证言、供货清单客户联及陆建荣的记录本。仅凭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陆某工地做仓库保管员的事实,且无证据证实证人在陆某处做工,对被告提供的陆某笔记本记载的内容也无从考证,不足以证明张某系其姐夫陆某的保管员。退一步说,即时被告张某在陆某工地做仓库保管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对外进行民事行为,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据此,被告张某对供货清单中“张某”签名,货物的品名、数量均无异议,故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