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三项措施处理银行停发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
作者:胡坤 杨洁 发布时间:2011-10-08 浏览次数:300
随着国务院对房产调控力度的加大,央行对商业银行开征保证金存款准备金,银行的“手头”更紧,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停发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购房者因此不能按约支付购房余款,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泗洪法院已经受理数十起该类纠纷,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因若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井喷”现象,带来不稳定的社会隐患。泗洪法院通过三项措施处理此类纠纷。
统一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具备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的,可以立案受理;对购买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小产权房产生的该类纠纷不宜受理。
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方式。因停发按揭贷款系国家政策调整因素,非开发公司或购房者的过错,对首付款已经支付、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愿意继续占有使用所购房产的,应立足“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和“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的审判策略,加大调解力度,确定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更长的时间让购房者分期付款,不宜判决购房者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
坚持多途径化解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妥善处理每一起房地产案件,防止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提高矛盾化解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