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再创作作品
作者:张文娟 发布时间:2011-09-30 浏览次数:699
利用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作品,是作者根据自己对传统民间文艺的理解,借助民间文艺的章法、技艺、形式、风格等新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作品是体现民族风格、传统风貌的一般作品,不同于民间文艺作品的群体创作,其作者通常为可以确定的个人或集体。他们根据自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采用这种独特的表现手法创作出新作品,充分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特征。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作品也不同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派生作品,后者著作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其源生作品为前提,而前者著作权则有其作者独立享有,完全不受民间文艺作品的干涉或限制。例如,舞者杨丽萍通过自己对云南傣族等少数民族原生态歌舞的感悟揣摩,创作出极富云南风情的歌舞作品,使用生命在舞、用灵魂在歌的”云南映像”所到之处场场爆满,充满了震撼力,就是典型。再创作作品对民间文艺的繁荣发展尤为重要,应予鼓励和保护当无疑问。但是,尽管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作品与民间文艺作品在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上泾渭分明互不隶属,由于两者在艺术形式和创作风格上都有诸多相似之处,再创作作品被误作民间文艺作品从而任意使用和侵害的情形也是不一而足的。”蛇年邮票”纠纷案和京剧脸谱纠纷案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蛇年邮票纠纷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9年,山西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为应征邮票印制局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将其制作的数十幅蛇图剪纸交于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4幅,并于2000年11月27日向白秀娥支付资料费970元。之后,邮票印制局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剪纸图案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采用,成为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第一图。国家邮政局在其出版发行的2001年第2期《新邮预报》上预报将发行辛巳蛇年生肖邮票,载明”一图剪纸:白秀娥等”。2001年1月5日,该邮票正式发行。2001年5月,白秀娥以蛇年邮票侵犯其剪纸著作权为由,把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采用其剪纸作品并作了稍许修改,侵害了其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邮票印制局辩称,编辑约稿时,已向原告讲明剪纸被当作素材采用,会进行一定修改,且在剪纸被选作邮票设计资料费时,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支付了资料费。两被告都认为剪纸属民间文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的诉讼于法无据。且被告已在相关媒体上为其公开署名,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认定,白秀娥提交的剪纸作品是其独创作品,而非民间文艺作品。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已用适当方式为白秀娥署名,故未侵犯白秀娥署名权,邮票印制局未经许可使用白秀娥的作品并予修改,已构成对白秀娥的使用权、获酬权以及修改权等的侵犯,故判决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
京剧脸谱纠纷案与前案如出一辙。其主要案情如下:《京剧脸谱》是一本注明绘图、撰文为原告赵某的画册,由某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2000年某房屋销售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由广告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公司的广告代理人,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房屋销售公司在服务期内每月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的广告费。2000年9月,房屋销售公司在其设立的购物中心开张期间,在散发的一份房屋销售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京剧脸谱》画册中的30幅京剧脸谱,该广告即由广告公司制作。原告得知后,认为房屋销售公司和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告诉,要求两公司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认为京剧脸谱是民间文艺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京剧脸谱作为表达京剧人物及特点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属于民间艺术。但《京剧脸谱》画册是运用京剧脸谱这一艺术形式对每一个特定戏剧人物的脸谱进行的再创作,它区别于已有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故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被告房屋销售公司使用含有侵权作品的广告,未尽审查义务,应与广告公司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决两被告在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
尽管两案均以被告的致歉赔偿而告终,但其间反映的问题却不容忽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都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将凡是有关传统民间文艺的所有作品,包括再创作作品,一律认为是民间文艺作品,从而当作免费的午餐任意享用随性修改。这种做法扩大了民间文艺作品的外延,更侵犯了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益,也易挫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因此,明确民间文艺的再创作品和民间文艺作品的界限和区别尤属必要,这需要司法人员具备相关的审美认知和文艺素养等。总之,区分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作品、民间文艺作品及民间文艺作品的派生作品,从而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对繁荣民间文艺、振兴民族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1] 参见杨生恒:《邮政局侵权引发”秀娥冤”》,载于《时代潮》2002年第2期,第21-22页。
[2] 参见陈惠珍、倪红霞:《由京剧脸谱案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的界定》,载于《法官论坛》,2004年第4期,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