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情况被诉成被告 法院凭据判决还清白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30 浏览次数:359
因向领导反映情况被获知,并被起诉侵犯名誉权,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汪某系某宾馆采购员,于某系该宾馆猪肉供应商。于要多次给汪某单位总经理唐某发信息,反映汪某因向其索要回扣未果而报复于某,不让其送货。汪某认为于某捏造事实到处散布流言蜚语,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多次向原告单位总经理发信息,反映原告向其索要回扣,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显属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捏造事实到处散布流言蜚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未能提供具体证据加以证实。被告仅是向原告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对象是特定的,该行为并未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告的行为虽属不当,但尚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