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一80后男子与他人发生合伙纠纷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变卖法院查封财产。92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个月,缓刑2年。

 

20079月,29岁具有大专文化的唐修贵与倪某各半出资在南通市开发区新开镇明珠花园租房创办了一家新活力健身馆,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登记在唐修贵名下,约定共同经营时间到次年7月,在此期间盈利均分,费用共担。经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按照健身馆建成价,固定资产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双方同意自200881日至20091019日止之有效期内,倪某撤出经营权,唐某作出相应补偿,经营事务由唐某自主负责,自负盈亏,并就补偿方法、金额、付款方式及日期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倪某到期将新活力健身馆交由唐某经营管理,后因唐某不如约归还欠款,加之倪某认为唐某在附近另开设了一家健身馆,大肆实施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故于20101月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依法于当月15日查封了唐修贵的健身设备。49日,该院作出判决:立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被告唐修贵偿还原告欠款11500元、房屋押金1500元、合伙财产的折价款110000元及欠款的利息损失。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6日,在南通中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调解结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唐修贵给付原告倪某合伙财产折价款及原欠款共计65000元,逾期履行,倪某有权按85000元申请执行。

 

调解生效后,唐修贵拒绝履行归还合伙人倪某应得款的义务。倪某申请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虽经法院多次执行,唐修贵仍拒不配合,并擅自以25000元的价格低价悉数变卖其被法院查封的健身设备。不仅没有将变卖设备的材料款送交法院或自动履行,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法院执行。同年1027日,唐修贵被法院宣布司法拘留14日。拘留期间,考虑到其与倪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履行了1万元现金,并由蔡某、喻某两人担保,有还款意向,遂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谁知释放后,唐修贵及担保人蔡某、喻某三人便人间蒸发,杳无音信,失去联系。鉴于被执行人唐修贵具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的故意,涉嫌构成犯罪,开发区法院决定动“真格”对付这个老赖,遂于20101217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今年622日,被执行人唐修贵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同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926日,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修贵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受到了很大的触动,主动偿还了倪某48000元,并就剩余款项与倪某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修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变卖查封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履行了大部分款项,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院执行局周修俊局长劝告那些为了逃债费尽心机的被执行人,正确认清形势,放弃侥幸心理,尽早地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今后将加强与当地公安、检察院协作配合,整合司法资源,依法严厉打击反规避执行以及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开发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