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法官如何准确理解法律精髓
作者:陈都冉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519
法官的职业,是一个要求具有优秀品质和专业知识的精英化的职业,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公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还应当具备符合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崇高职业特点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掌握足够的法律技能,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中,掌控形势,展开工作。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内涵深邃,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和发展,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具有中华民族的鲜明特色,其法律精神与立法艺术在世界上堪称独树一帜。这套法律传统,不仅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积极而有效地统治着传统社会、传承着历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华文明,而且也曾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及西域诸国法律文化产生过“决定性”的影响,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的著名“中华法系”。对于今人而言,这是一笔无比丰厚的法律遗产,也是一笔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涉及的是中国古代及近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文化,如大家熟知的包括慎刑;德主刑辅,重在教化;礼法结合,禁暴止争;息争化讼,强调和谐;取义舍利,追求无讼;援法断罪,情理兼容;法贵遵守,刑无等级;治吏等诸多立法、司法原则。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儒家文化,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流思想,核心内容,现代称之为中国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具有丰富的实质性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于儒家的“和”的理念。以孔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倡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解决纠纷以“和”为最高价值选择。“和”即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一种机制。认为依靠民间调解解决纠纷要优于法庭断案、息事宁人要优于严厉执法、和解要优于胜负。这种解决纠纷的“和”的思想是当今法治实践中不可多得的历史智慧。今天的调解制度正是传统法律文化解决纠纷“和”的思想的积淀,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符合司法效益的原则。法家提出了与儒家的“德治”相对的“法治”。法家的先驱者们曾经十分重视道德规范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立足于经济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犯罪预防理论,含有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在当时提出是难能可贵的。“法”在治国方略中的地位也是相当重要的,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用法治来教化人民,用刑罚来管理人民,这样做,人民只想到如何免于刑罚,不会想到是不是可耻。用礼来教化人民,用法来管理人民,人民不但守法知耻而且能改过向善。礼法统一,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现代法治建设应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精神中吸取营养,借助法、德功能上的结合互补,规范社会,维护秩序,稳定社会,传承中华礼仪之邦的传统美德。
这些内容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至今仍深深影响我们现代人的思维和行为。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和批判性吸收,取其精髓,去其糟粕,是现代法律实用主义的践行。作为当代中国法官,对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而广泛的了解,掌握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提高法官的人文素养,达到培养专业性人才的目的,鉴古明今,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及主要内涵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十分需要的。
二、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要研究和吸收我党自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
我党的法律传统始于中央苏区,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于此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如现在基层法院正在广泛应用的“巡回法庭”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推动的调解运动,虽有中国传统法律中受儒家伦理影响的“无讼”思想的体现和延伸,但当代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历史上的调解传统在性质、依据、目的和手段等方面有着截然不同,调解的过程和功能已改变,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是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意识,以此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用和解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的理念来替代和延续传统的解决纠纷的“和”的理念。
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提倡民间调解目的是解决纷争,减少诉讼,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增加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或者精神实质就是群众路线,其特点: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就地审判,不拘形式;三、群众参加解决问题。总的精神就是联系群众。谢觉哉主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处是“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现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由于调查、审讯过程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近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旁观者也得到教育。具体的调解技巧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日臻成熟丰富,但遵循党的路线方针,遵循群众路线,联系群众的精神,是贯彻于一切司法过程的,这是社会主义特色国情的要求,国体的要求,政体的要求。在当代审判中,人民评审员制度的实行,依稀可见马锡伍审判方式的影子。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陕甘宁边区实行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典型,成为批判旧司法、确立新司法的象征,成为我党的司法制度决裂于国民党的司法制度的标志。
三、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要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成果。
一个民族在确立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都会碰到是选择大陆法系传统还是选择英美法系传统的问题。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一般追溯到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则之一便是“远法德国近采日本”。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中国在概念上有了现代民法体系,从这个时代开始,这种传统至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由此说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不无道理。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一个法系。其主要特征是: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效力;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大陆法系的精髓是各种法的法典化,即就一国的所有基本法律广泛地制定为法典。法官面临争议,首要的问题是找出适用于这一情况的恰当的法律规定,然后将其适用于当前的争议。判例对于判决没有拘束力。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开始适用的判例法为主要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法系。英美法系将已决判例作为具有很高权威的法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精髓。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所谓遵循先例,是指法院应当遵守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在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只要来自这些判例的原则对于其判决在逻辑上是必要的、合理的以及适应于当代情况的。不同的法院在适用遵循先例时,严格程度有所侧重,但任何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都要以判决先例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为基础。
可以说,所谓的大陆法系是规则的,是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什么样的情况就进行怎样的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英美法系是原则的,是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改革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两大法系的差异已向互助靠拢、互助融合方向发展。英美法系成文法逐渐增多起来,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大陆法系判例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有关内容也向互相趋同方向发展。现代法律的精髓同样地并不简单地在于倾向理性主义的大陆形式主义法律传统或倾向经验主义的英美普通法传统的任何一方,而在于两者的共存和相互渗透。
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应当了解和掌握我国现代法律精髓。
中国现代法律是在西方大陆法系的形式框架中,置入中国的实用道德主义等法律思想,融合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大传统思想,相应现实而变,为社会现实所用,以实际的社会效用检验法律原则,具有中国法律的实用精神,具有比较明确的价值观念。如追求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传统的从解决纠纷出发、强调调解和好的民事法律传统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和意义,应该维持和进一步梳理、明确。它比较适用于无过错的事实情况。同时,不能清楚区别违反法律、侵犯权利的纠纷和无过错的纠纷,很容易出现用后者的原则来处理前者的弊病。今日引进的西方从权利原则出发的法律,是对这样倾向的一种纠正,在有过错的事实情况下明确权利、维护权利。现代法律制度,需要从传统法律制度中不断总结,创造性地完善。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是法律精髓所在。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法官的永恒的追求,作为法官,我们的信仰就是法律,要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不断深入探求公平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推动法治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