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特稿:当父母需要我们时 我们该做什么
作者:仲苑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389
随着社会老龄化情况的进一步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趋突出。今年1-9月,镇江法院共审理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案件95件,较之去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49%。
案例1:父亲年老体弱 子女应共同赡养
家住新区的李大爷今年79岁,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四个子女均已成家。老伴去世后,李大爷体弱多病,每月只享受农村老人生活补助费50元,生活非常困难。年初,李大爷起诉到开发区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并共同负担医疗费、日常护理费
庭审中,儿子提出,母亲生病及去世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自己负担,并且每年还给父亲几千元零用钱,每年都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身体。母亲在世时他就陆续给了母亲2万元。现在,其他子女也应该分别拿出2万元,等这些钱用完后,再共同赡养老人。而李大爷认为存款是老夫妻俩平时积存的且已经全部花完。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四被告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目前生活水平的需要以及原告生有一子三女的情况,判决四个子女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李大爷的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对儿子辩称的已给付李大爷2万元,并要求在承担的赡养费中扣除的意见,法院认为儿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给过父亲上述款项,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案例2:共同建房,换房后儿子却让父母迁出
今年8月,丹徒法院和市中院,经过一审、二审处理了一起儿子要父母迁出现有居住处的案件,驳回相关诉讼请求,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退休教师张某夫妇1999年卖掉外地房屋回到镇江,与儿子共同生活。2002年与儿子共同出资改建居住房屋。2009年6月拆迁后,张某夫妇又住进了儿子在丹徒新区购买的别墅。2010年10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因借贷事宜发生纠纷,要求儿子归还借款10余万元,双方产生矛盾。今年3月,儿子诉讼至法院。
儿子认为,父母跟随自己居住至今,虽然均有较高的退休工资,但平时也不承担日常生活开支,且封建家长作风严重,使其深受伤害。故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别墅中迁出、支付房屋使用费110000元。
张某夫妇则表示:别墅是用原来居住房屋拆迁款购买的,而原房屋是他们与儿子共同出资购买旧房翻建的。现在两人均已70多岁,1999年从外地来镇江与儿子共同生活,不但在建房、购房等大事给予经济支持,平时还帮助带孙子做家务,每月还为家庭生活开支15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张某夫妇均已70多岁,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子女应当给予方便。儿子以父母有退休工资,有能力买房租房为由,要求父母搬出别墅并要求给付之前房租,此请求有悖于公序良俗,也无法律依据,故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3:老人再婚,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9月15日,句容法院法官和妇联特邀调解员一起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老人再婚而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李大妈今年68岁,于2006年4月与陈大爷登记结婚,此前双方配偶都已去世,各自均有子女。婚后,两人居住在陈大爷所有的句容市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内,2009年10月房屋过户在陈大爷儿子名下。2010年10月陈大爷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费用4万余元。
陈大爷去世后,李大妈与继子继女,因遗产继承事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继子继女给付自己应当继承的陈大爷遗产2万余元,同时确认自己对上述小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受理过程中,李大妈哭诉了自己在陈家多年,任劳任怨照顾陈大爷,老人去世后,继子继女对自己毫不关心,也不让继续居住在原来房屋内。继子继女则认为,李大妈在父亲生病期间并未完全尽到照顾责任,而且房屋已在陈大爷生前过户,李大妈不享有居住权。
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劝解,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继子继女一次性给付李大妈现金人民币14000元,并将相关物品交给李大妈;李大妈则自愿放弃宁杭路房屋的居住权,回其子女家养老。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子女应履行三方面义务
“案件增多,一方面是因为老年人赡养问题增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老年人维权意识增强。”市中院民事专家介绍说,目前,涉老案件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民事案件数量上升。随着近年来城市动拆迁范围的加大,因动拆迁而衍生的涉及动拆迁安置款分割的纠纷及房屋确权、继承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加。二是案件类型不断增加,涉及面广。如因子女或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居住权、房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因老年人离婚、再婚引起的子女赡养纠纷,析产、继承案件纠纷等。三是当事人中年岁高的老人比例较大,普遍超过70岁。
专家同时指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积极做好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的赡养义务。
经济供养是指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该保证老年人暖衣饱食、营养充足。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生活照料是指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因为老年人年迈体衰,经常会出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帮助等多方面情况。
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随着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经常与家人团聚,希望得到子女的关怀。新修订相关草案中,特别强调要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就是要用无形的慰问方式来对待老人。
“涉老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要想方设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专家认为,在一些赡养案件中,父母与子女闹上法庭,许多固然是牵涉到经济纠纷,通常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建议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做父母的多一些智慧,做儿女的多一些孝心。赡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很多家庭问题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就案了案,还要做好相关劝解、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