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付房款并入住十年,要求卖方协助遭拒,遂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射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222日,周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契约,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某镇某村的住房三间、厨房二间、厕所三间出售给周某所有。契约签订后,周某已将房款5000元支付给陈某,陈某亦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周某。同年8月,周某将其户口迁入该镇该村,陈某将其户口迁到该某另村。庭审中双方对陈某的承包地是否转让给周某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多年,原告亦取得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应合法有效。提供有关办理房屋过户的资料应是出卖人在房屋买卖中的附随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不返还被告的承包地,被告就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辩解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的承包地是否转让给原告的争议与本案实体处理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将争议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