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共同养育三个子女,丈夫却因外有“小三”鬼迷心窍,以对方不会做家务为由提出要和结发妻子离婚。928日,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不准予这对夫妻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2001年春节前,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底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缺少共同语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多次提出离婚,但却未达成离婚协议。我为了家庭辛辛苦苦在外做生意,被告却不能做好家务,不能让原告回家后得到家庭的温暖。现双方之间无法沟通,缺乏相互信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自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在彼此有了解的基础上,于2001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三个子女,而且一起在浙江做生意,共同创造了一番家业。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所致,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迷途知返,双方和好如初。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二女。近年来双方缺少沟通、交流致夫妻感情不和。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应否准许离婚的主要依据。双方如果多从家庭和子女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法院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储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