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离婚引发房产之争 按份共有无据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338
前妻因事故死亡,后再婚,再婚后夫妻签订协议,约定丈夫与前妻共有房产如一方或另一方再婚再嫁,房产按当时的市场价4:6分成,即妻子及其子享有40%的产权,丈夫与其女儿享有60%产权(其中20%为丈夫前妻母亲所遗留),再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
张某与其前妻洪某于2007年7月通过按揭方式购得位于A房产一处,2008年1月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24日吴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9年3月1日吴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一方或另一方再婚再嫁,A房产按当时的市场价4:6分成,即吴某与其子享有40%的产权,张某与其女享有60%产权(其中20%为张女母亲所遗留),且在六个月内给付对方相应得份额,该房屋就属其所有。2010年张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同年9月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张某与吴某离婚,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2011年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9日,吴某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结婚。
另查明,争议房产目前尚有银行按揭贷款中。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房产是被告张某与其前妻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在洪某去世后,该房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尚未未进行分割,现原告吴某要求按照原、被告双方婚内协议的约定分割房产,不符合法律依据。2、根据被告张某的抗辩理由,主张协议无效,不同意与原告吴某分割房产,其真实意思是不同意赠与部分房产给原告,即不同意与原告按份共有该房产,事实上该房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更没有变更登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约定将争议房产部分赠与给原告,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