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区法院四对接处理涉农纠纷
作者:蒋新建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252
镇江丹徒区法院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案件审判中,把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对接作为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建立起“四个对接”工作机制,多渠道处理涉农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场所兼用对接。为方便偏远农村特别是老弱病残的老百姓打官司,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在其所辖区域驻地设置便民诉讼联络站,在每个自然村设置一处便民诉讼联络点,使庭、站、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农村。建立统一外观、标识明显的办公场所,统筹利用,供各类调解组织共用。
人员互动对接。集中各调解力量的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便民诉讼联络站、点联络员聘请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兼任,将联络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三职兼一”,并聘请特邀调解员共同承担起化解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重任。法庭合议庭作调解指导中心,法官任调解指导员,定时、定人、定岗负责对外协调和具体负责指导辖区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案件。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或诉前纠纷,民调组织调处有困难或认为必要时与调解指导员联系,法院积极参与,共同研究处理方案,给予法律上、方法上、技巧上的指导和支持。
诉调程序对接。首先由联络员或者特邀调解员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配合法院参与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其次,法院对先行委托联络员、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受案、调解的案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院及时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日常工作对接。在以便民诉讼联络站、点为对接平台的基础上,拓宽“诉调”对接的新途径,将对接点延伸到涉及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形成以法院为支点,部门配合、村镇支持的联动调解纠纷解决体系。根据案件的性质邀请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调解,还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诉调工作经验,通报涉调案情,分析交流社会矛盾,统一协调解决群体性事件等,有效地提高涉农纠纷预防和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