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作者:高明珠 发布时间:2012-09-05 浏览次数:543
2012年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李某(系被告人哥哥)家门前,与张某某(本案被害人)因口角发生互殴,后李某某拿刀将张某某头部砍伤。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张某某在本起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种处理意见: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其伤害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
1、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先动手打的被告人李某某;
2、被告人持刀砍伤张某某时,张某某正在实施殴打被告人的行为;
3、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才持刀砍伤张某某的。
4、被告人李某某砍伤张某某后,就要逃跑,没有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伤害。
另一种处理意见: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犯罪。理由: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而不需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方为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限度条件: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
2、本案中双方伤害行为的性质。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在发生言语争执后,张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随即还手,后张某某去拿铁叉子时,李某某也跑到附近的人家拿了一把菜刀,在有人拉架的情况下,双方互打,张某某用叉子将被告人打伤,被告人李某某用刀将张某某砍伤。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放弃打斗,或者逃跑,打斗即会终止,可以说打斗的发生、升级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将双方的打斗定性为互相斗殴的行为。
3、相互斗殴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因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这种相互侵害的行为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已经退让,已经停止斗殴,甚至一方已经求饶或逃跑的,而另一方仍不依不饶,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则此时前者就可以对后者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双方的斗殴一直持续,被告人没有停止或者求饶,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