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2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11月至124日间,被告人王某分别伙同钱某、龚某、施某(均已判刑),在晚间驾驶车辆至启东市王鲍镇、海门市东灶港镇等地的农户家,采取剪割羊绳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窃得山羊16只,折合人民币6266元。

 

法院审理查明,因相恋五年的女友刚怀有身孕,准备年底结婚,被告人王某于20117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