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7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厚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611日凌晨,从广西来启打工的陆与工友苏某在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明珠路上同被害人杨某等三人发生矛盾后怀恨在心,并于次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1把斧头。同月13730分许,陆某携带该斧头至滨海工业园星辰网吧寻找杨某等人伺机报复。当晚1955分许,陆某在该网吧厕所洗漱台处遇见杨某,即拿起用衣服裹住的斧头砍杨,被杨踢掉。陆厚裕又捡起斧头朝杨的背部砍了三刀,致杨受伤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陆某在汇龙镇西车站附近的一辆大巴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829日,陆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全额赔偿款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厚裕为泄愤报复,故意持械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