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6日,海安法院墩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扶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两位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生的古稀老人握手相依,彼此痛心多年的晚年积怨得以平和化解。

 

杨某与梅某系夫妻关系,都是上个世纪30年代末出生,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50多年,并育有三个子女。1990年,双方与两个儿子分开生活,老两口之间一直相处和谐。但从1993年起,因家庭琐事,梅某对杨某开始实行“经济封锁”,造成杨某无法正常生活。梅某系退休教师,每月能拿到2600余元的退休金。晚年的杨某因无经济来源,多次找镇教委、村干部调处,双方于1997219日达成协议:由梅某每月给付杨某生活费100元,双方和睦相处。

 

可是,令杨某痛心不已的是,协议达成时间不长,梅某给付生活费就完全以情绪好不好为标准,高兴时每月给杨某100元,不高兴时就一分钱也不给,甚至因此双方还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大打出手。杨某又多次找教委领导调解,但是梅某却对杨某不闻不问,于20109月住到二儿子家中,言语逼迫杨某外出要饭。面对一次次的打击,无奈之下,杨某痛下决心,根据邻居的建议,来到法院求助。

 

起诉时,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杨某的生活已处于极度困境当中。基于案件的特殊性,2011925日,海安法院墩头法庭收到诉状后当即立案。

 

承办该案的法官阅卷后,知道当事人是两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时心里很不是滋味儿,他第一时间与被告梅某取得联系,并通知其到法庭进行协商,同时邀请墩头镇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一切程序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926日,也就是调解当日。上午10点,杨某、梅某和他们的三个子女相继来到法庭。调解中,承办法官在将双方意见进行交换时,了解到被告梅某平时体弱多病,每年除国家报销的医疗费以外自己尚需负担7000-8000元的费用,自己不是不关心老伴生活,实在是深有苦衷。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梅某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应当对无经济来源的原告杨某负有扶养义务。抓住这一关键焦点,法官对被告梅某予以教育批评,并围绕双方1997年的协议、夫妻50多年的生活、被告梅某的教师身份等话题,不断耐心地分头做思想工作,优化心中的调解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有据有实的讲解,直到下午5点,在人民调解员的协同调解下,法庭最终促成被告梅某与原告杨某达成协议:根据退休工资的比例以及原、被告共同生养了三个子女的情况,被告梅某自201110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杨某扶养费400元,于每月10日前履行。

 

为尽快让杨某心中的石头稳当落地,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及协议上签字后,法官与书记员立即制作法律文书,并经远程电子签章机加印后,当场向杨某、梅某以及双方的代理人直接送达。待全部送达完毕,并送走露出沧桑笑容两位老人,正处秋季的天色已落下夕阳帷幕。

 

案件评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老年人享受国家的保障待遇,但也应当遵纪守法,积极履行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本案中,杨某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同时,梅某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的对象,但其作为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夫妻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对配偶的法定扶助义务。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所在,也是和谐的桥梁支撑。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在整个社会中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在呼唤着对老年人生活的关注和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现代文明人,大家互相之间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多一份呵护,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会更加幸福、更加安康、更加热情!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夫妻一方应履行对配偶的法定扶助义务。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扶养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