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夜班烫伤致残 法院调解皆大欢喜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279
女工周某在某公司上夜班时,不慎掉入冷却池中烫伤致残。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周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随后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东台法院成功调结此案,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
周某于2010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18日夜,周某在冷却池旁的烘板上敲除已经镀锌3米长螺杆丝口处附着的丝芽过程中,不慎掉入2米深的冷却池内被烫伤。随后,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31万余元。周某治疗出院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011年5月25日,周某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周某认为,自己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自己在原告单位上班期间发生意外被烫伤,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原告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某公司则认为,周某所在的车间已经整体发包给高某,周某是由高某负责招用的,工资也是由高某发的,因此周某并不能算是某公司的员工。而且,周某高额的医疗费用也是由公司负责支付的,对周某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
双方唇枪舌剑,争得不可开交。
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法庭基本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考虑到确认劳动关系后,周某的索赔势必还有诸多法律程序要走,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法庭征求双方意见后进行了调解。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和工伤保险关系。
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