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上没有签收人 请求支付货款未获支持
作者:张庆超 张松海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388
做买卖讲究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可现实生活中,赊账现象也较为常见,这就需要卖方注重防范经营风险,完善相关销售凭证。近日,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因送货单上没有签收人,缺乏证据,卖方请求支付货款未获全部支持。
刘花与赵海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09年,赵海先后11次向刘花购买布料,可一直没有付款,2011年4月,经双方结算,赵海共结欠刘花70000元。赵海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据刘花讲,此后赵海又三次向其购买布料,发生了货款6000余元。刘花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赵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赵海支付货款7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双方结算确认的货款70000元,赵海应予支付。但刘花主张的6000余元货款,虽然提供了三份送货单,但送货单上无签收人,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令赵海给付刘花货款70000元,驳回刘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