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提供以被告名义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借条上被告的签名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其所签,并愿意提供本人笔迹作为检材进行比对。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申请鉴定,认为应当由对方提出申请并预缴鉴定费用。此时应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借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确定给谁?

  【分歧】第一种意见:应当由被告来申请鉴定。理由:原告已就其主张提供了证据,被告主张借条不是本人签名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加以证明的义务,原告提供了借条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如果被告否认,其必须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如果只是陈述借条上不是自己的签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仅仅是其单方陈述,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所以应该由被告申请鉴定。

  第二种意见:应当由原告来申请鉴定。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应负责证明其真实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其中并未规定由否认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十五条(书证签名的推定)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书证为对方所书写或签名,对方予以否认,审判人员要求否认方提供笔迹核对,否认方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书证为对方当事人书写或签名的主张成立。”该规定不过是要求否认方也就是被告提供笔迹作为鉴定样本予以核对,并未将举证责任落实到否认方的头上。当然,如果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已经将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交付给被告等证据予以佐证的话,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被告,由被告来申请鉴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