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约定抚养费 母亲标准过高拒付被诉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7 浏览次数:643
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工资总额的30%作为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母亲支付一半,母亲以标准过高拒付,无奈女儿状告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陶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9年4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小雅随其父亲王某生活,陶某每月支付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王某的生活费,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止。同时约定王某的托养费、教育费(含高等教育)、医疗费等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王某与陶某各半承担。
陶某从2009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合计发放工资总额为54756.48元。王某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止在射阳县盘湾镇中心幼儿园读书,共花去教育费5600元。王某与陶某协议离婚后,陶某对小雅实际未履行过给付抚育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父亲王某与被告陶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陶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小雅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小雅的生活费,对原告小雅的教育费由被告陶某与王某各半承担。因被告陶某从2009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合计发放工资总额为54756.48元,原告小雅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止在射阳县盘湾镇中心幼儿园读书,共花去教育费5600元,故被告陶某应当支付原告小雅2009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抚育费合计为19226.94元(54756.48元*30%+5600元÷2)。遂作出了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小雅从2009年4月起至2011年5月止抚育费合计19226.9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