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苦无证据维权难 法院主持调解平息纠纷
作者:张婧 发布时间:2011-09-27 浏览次数:289
日前,在吴江法院主持调解下,某建筑工地民工徐某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获得了工伤赔偿款。
徐某是贵州人,在吴江一家建筑工地做钢筋工,2010年11月27日在建筑工地扎钢筋时从六楼摔至四楼,致盆骨骨折。徐某申报工伤时遇到困难,建筑公司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徐某须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徐某除了2份证言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并且这2份仅有的证据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均不足以证明其诉求。证人王某系徐某老乡,与徐某并非同一工作单位,对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具有主观性;而证人李某,虽称与徐某在同一工地工作,但对徐某的受伤时间陈述错误,徐某2010年11月27日上午受伤,而证人李某陈述为下午受伤,其证言更是无法采信。在徐某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凭2份存在瑕疵的证言,其极有可能败诉。
为切实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吴江法院对该案谨慎处理,并未简单依证据规则判决劳动者败诉。而是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尽量避免因证据原因使劳动者丧失维权机会。最终,法院通过两次庭审、数次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