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城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有喂养的十几头生猪,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又不易进行评估使得该案一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状况,该院执行法官通过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最终使这起棘手案得以成功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灵活执行都表示认可。

 

20093月,杨红星因做生意由徐守东向杨尔圣借款5万元,到期后,杨红星、徐守东一直未归还借款。今年1月,此案经宿城区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红星、徐守东欠原告杨尔圣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杨红星于20113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2万元,被告杨红星、徐守东于2011615日之前共同给付原告杨尔圣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有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时付款,二被告即对5万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就全案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红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守东家中的主要财产就是喂养的十几头猪。由于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又不易进行评估使得该案一时陷入僵局。但是执行法官并不气馁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主动与宿迁生猪屠宰厂联系。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徐守东终于同意将六头出栏的肥猪卖给屠宰场,申请人杨尔圣也同意对生猪价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从而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