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有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1-09-27 浏览次数:323
针对农村就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的情况,大丰法院积极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设立了诉警(调)对接办公室暨交通巡回法庭,实现了辖区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站式”办理,简单、快捷的审判赔偿程序,使巡回法庭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引入法律援助体系。
由于大多数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选择通过律师解决问题成为一条常态途径,这就意味着许多当事人获得的赔偿费用必须支付一定的律师费,对于家境贫困的弱势群体及赔偿数额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来说,感到了更多的无奈。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进一步实现法庭的为民司法,大丰法院牵头,在交通巡回法庭引入法律援助体系,并把相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积极与大丰市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联系接洽,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联系人的名单、联系电话和格式申请表,由当事人自愿申请,法庭通过“1+5庭所共建平台”对接村(居),有村(居)说明申请人情况并开具书面证明,为老、弱、病、残、下岗职工、低保户以及特困群体等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健全人民调解网络。
由于人民调解员的“乡土性”,他们知民情、达民意、易于交流等优势,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大丰市人民法院为更好的服务群众,积极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健全了交通事故的人民调解网络,形成了“人民调解员常驻在中队,法庭巡回审理到中队”的诉、警、调三家融合的特殊调解模式。并对外公开交警和人民调解员的相关信息,一方面方便原告联系交警,以确定被告人及相关车辆保险的相关情况,避免因赔偿主体问题而延误当事人获赔时间,也有利于法院核实、理清案情,增强立案指导性;另一方面,方便联系人民调解员,使当事人能通过事先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便于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规范巡回审理制度。
针对交警中队随时待命出警,不固定在班的情况,到交警中队巡回审理固定每月2案之外,建立起庭长—队长电话通报机制,开庭前三日内通报,告知当事人情况和开庭时间等,便于交警中队安排人员旁听。在开庭时,交警中队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旁听,庭后共同调解,并定期开展调解方法研讨,共同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水平。
随着交通巡回法庭各项机制的有效完善与法律援助体系的逐步建立,大丰境内交通事故案件由之前的“孤军作战”转变为“多方联动作战”,穷尽各单位的特色与优势,在提高各自工作效率的基础上,扎扎实实为民众化纠纷、办实事,真正成为各方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枢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