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人民警察处理了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可谓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保护神。警察接警是为了调处、敦化矛盾,化解纠纷,维护一方平安,消除不安定因素而出现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并为化解纷争而来。而本案中作为发生矛盾的一方当事人竟然如此无理咬伤了警察,实属目无法律,法礼不容。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妨碍公务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施女士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12月25日下午,涉案被告人施女士酒后在盐城市亭湖区文港路某宾馆,因吃饭结账之事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大洋派出所接报警后,先后指派民警杨某某、严某某等人出警至现场处理。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施女士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并无端与警察发生争执,将警察杨某某的右手肘处咬伤,用手殴打警察严某某面部,还将警察用于取证的两部摄像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摄像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

  被告人施女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施女士审理中赔偿被害单位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大洋派出所摄像机损坏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女士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女士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施女士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因涉案被告人施女士认真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女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