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生口角 被打后又被撞
作者:郭娜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2-09-05 浏览次数:398
2010年9月1日,对47岁的孙伟亮来说是非常倒霉的一天,他骑着自行车在交叉路口被一辆汽车的司机梁博骂的很难听不说,还被他用拳头踹倒。此时,正巧一辆货车违规超车,将倒地的孙伟亮撞个正着。被撞的多处骨折的孙伟亮一纸诉状将梁博和货车司机、货车车主、货车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梁博、保险公司、货车车主张丽丽赔偿孙伟亮共计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8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行车互不相让引发冲突
2010年9月1日下午6点钟,孙伟亮骑自行车沿铜沛路由东向西行至铜沛路与三环西路交叉口时,遇梁博驾驶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小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当时因为地下道修路处于半封闭状态,路况比较复杂,梁博看孙伟亮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横穿三环西路,还慢腾腾边行边向后看,就连按喇叭,孙伟亮在离车1米处停下,坐在自行车上并未下车。梁博将车停下来,打开车门用口头语质问孙伟亮是怎么骑的车子,孙伟亮说:“我想怎么骑就怎么骑,累你啥事?”梁博见孙伟亮态度强硬,就很生气从车里跳了下来与孙伟亮争吵起来。当时孙伟亮一条腿还搭在自行车上,两人互相用手指指着对方的面部,互不相让,越吵越烈,后来就发生了肢体冲突,梁博用拳头朝孙伟亮面部猛打一拳,孙伟亮的身体被打的往后一仰,倒在地上。
倒地后卷入货车护栏间
倒地后,恰巧遇到刘辉驾驶的厢式货车未减速强行从梁博汽车所占车道右侧超车,撞到了孙伟亮的自行车后轮,将倒地的孙伟亮左胳膊卷进货车左侧护栏中间,由于货车的惯性孙伟亮被带出七八米远,致使孙伟亮身体受伤。
孙伟亮被送至徐州市仁慈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孙伟亮“左上臂脱套伤,左肱骨干骨折、左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由于骨折较为严重,孙伟亮住院44天,并于出院后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9897.5元。2011年9月8日,孙伟亮因伤情需要二次手术,住院7天,共花费医药费1599.37元。出院后,孙伟亮认为梁博无故殴打自己,致使自己左臂卷入张丽丽所有的厢式货车,司机刘辉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致使自己损害结果的发生。为维护合法权益,2011年9月22日孙伟亮将梁博、张丽丽、刘辉、货车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30728元。
四被告均不愿赔偿
经法院查明,刘辉驾驶的厢式货车为张丽丽所有,刘辉系张丽丽所雇用的驾驶员。该车辆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梁博在案件审理期间,2011年11月由于涉嫌酒后驾车撞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案件在监狱进行了最后的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丽丽、刘辉共同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时原告与被告梁博在路中间打架,原告骑着自行车并没有下车,一条腿搭在自行车上,站立不稳,被告梁博一拳打在原告脸上,原告后退了三到四米,撞在张丽丽、刘辉的车上。交警部门未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也没有对事故进行处理,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梁博承担;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梁博认为,两人发送口角后由于孙伟亮挑衅,自己一拳打在孙伟亮脸上,其向后退了几步,自己随后转身上车,从车的倒车镜中看到后边来了一辆厢式货车,并未减速,强行从车道右侧超车,撞到了孙伟亮的自行车后轮,将孙伟亮带倒,发生了事故。因此,孙伟亮的伤是由箱式货车造成的,应由货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伤者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案件事实,事故中刘辉驾驶车辆强行超车,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孙伟亮与梁博在道路中间违规停留,相互辱骂,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原告孙伟亮、被告梁博共同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即65%的责任,刘辉驾驶的中型货车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刘辉系被告张丽丽雇佣的驾驶员,基于雇主责任,张丽丽应当对刘辉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货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安邦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对孙伟亮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孙伟亮与被告梁博之间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梁博首先动手击打孙伟亮面部,导致孙伟亮到地,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梁博在其与孙伟亮共同承担的65%的责任中应占主要责任,孙伟亮占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梁博承担两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0%的赔偿责任,孙伟亮自行承担两人共同承担的主要责任中的30%的损失。
通过对事故损失的详细计算,2011年1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孙伟亮赔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489元;梁博向孙伟亮赔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260.7元;货车车主张丽丽向原告孙伟亮赔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662元。
一审判决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未对案件中事故进行处理,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不能认定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以此为由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裁判错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在二审上诉状中,上诉人还就一审认定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过高提出异议。2012年8月25日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