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涉及房产的离婚案件,这也是盐城市第一起适用《婚姻法解释三》进行判处的案件。

 

原告李某和被告蔡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今年6月,李某起诉要求和蔡某离婚。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对婚后居住的房产如何分割出现了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婚前蔡某以个人财产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87398元,李某则购买了家电和部分家具,并且婚后共同偿还17个月的按揭贷款19870.45元。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房产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由支付首付款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的一半补偿原告9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