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施工致坠伤 施工人员须分担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9-26 浏览次数:307
为赶进度强行施工,房屋大梁断裂致瓦工摔伤。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原告杨某因伤所受损失36699.47元,由被告范某赔偿50%,计18349.74元,由被告陈某赔偿25%,计9174.87元,由被告黄某赔偿10%,计2752.46元,由被告张某、沈某、卢某、孙某、施某各赔偿2.5%,计917.49元,其余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23日,徐某为建别墅与包工头范某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范某负责全部泥工活(包括上楼板)施工费为26500元。同日,徐某将木工活发包给了陈某。2010年9月14日,范某施工的房屋一层混凝土圈梁、大梁浇灌完毕,牛腿尚未浇灌完毕。当日,范某即通知黄某次日上午上二层楼板。次日,黄某遂与张某、沈某、卢某、孙某、施某、杨某、龚某到施工现场上楼板。杨某在上楼板作业中,由于大梁突然断裂,致杨某及龚某跌地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诊断为骨折,施行了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35509.37元。杨某因范某、张某、沈某、卢某、孙某、施某、杨某、徐某、黄某互相推卸责任,遂将九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6717.47元。
法院审理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施工中受伤,
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范某作为泥工活的承包人,在房屋二层混凝土圈梁、大梁刚浇灌完毕,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的情况下,即通知被告黄某强行上楼板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木工活的承包人,其施工的木模支撑未经压力试验,且支撑物不稳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因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作为松散型合伙体组织的负责人,应当预见在混凝土圈梁、大梁未达到规定强度的情况下上楼板所隐藏的事故隐患,但仍通知原告等合伙人上楼板,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沈某、卢某、孙某、施某盲目施工,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向龚某主张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龚某所承担的部分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