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日,吴江市法院汾湖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庭调解,从工地高处坠落摔成瘫痪的农妇吴阿妹获得赔偿36万余元。

 

原告吴阿妹在农闲时偶尔会到附近的工地做做小工,主要从事建筑垃圾清理,有一次在一家公司的工地清理垃圾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脊柱损伤,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护理。因索赔无故,吴阿妹将雇用其工作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吴阿妹受伤时是否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产生争议。原告吴阿妹认为其受施工老板指示从事清理垃圾等工作,正是因为在清理垃圾时站立不稳导致其摔伤;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主管施工人员曾多次告诫吴阿妹存在不安全因素,让其不要靠近,吴阿妹受伤的原因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外,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双方作了法律释明,吴阿妹受雇于被告公司,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吴阿妹受伤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吴阿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