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杨梦芳遇车祸不幸身亡,在处理事后赔偿事宜时,其“丈夫”却引起了女子家人的强烈质疑,说杨梦芳与韩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为假,主要证据就是2010年办的二代身份证居然出现在两人200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

 

女子车祸身亡  丈夫善后

 

20115月,韩成骑着电瓶车载着杨梦芳行驶在无锡县前西街,这时前方一辆出租车突然停车司机要下车,韩成刹车不及,被出租车突然打开的左前车门刮到,一下子失去了平衡,电动车歪倒在地。韩成没什么大碍,但后座的杨梦芳跌了出去,被路过的一辆车直接碾压过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后经事故认定,出租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过路轿车和韩成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成以杨梦芳丈夫的身份参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主张赔偿事宜,同时韩成说结婚证丢失,向法官提交了一份由其老家某县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自己与杨梦芳于20079月登记结婚。

 

案件审理进行的颇为顺利,出租车及过路轿车所在保险公司均表示愿意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在原告内部如何分配却起了争执,争执的焦点就是韩成和杨梦芳的婚姻关系是否属实。

 

女子家人质疑  婚姻为假

 

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有4名原告,除了韩成外,还有杨梦芳的父母和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据杨梦芳的父母说,女儿是2006年与前夫离婚的,与前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年17岁,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他们还说,女儿与前夫离婚后就来到无锡打工,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女儿再嫁,也从不认识韩成。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杨梦芳的家人委托律师到韩成所述的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杨梦芳的婚姻登记档案,结果不出所料,发现了三个疑点:杨梦芳的几处签名都不相同,且与其本人真实签名不符;杨梦芳户籍证、二代身份证分别办理于2008515日、2010129日,而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却出现在2007928日的档案资料中,显然是伪造的。

 

蹊跷的身份证  居然“穿越时空”

 

原来,杨梦芳去世前正在使用的二代身份证是2010129日办理的,而且在办理的资料中还注明了首次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字样,也就是说,在此之前,杨梦芳一直使用的是一代身份证。但是,杨梦芳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却出现在了200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中,这种蹊跷的“穿越时空”显然不合情理。

 

面对这一情况,韩成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杨梦芳的家人认为,韩成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肯定是他为了逃避责任、骗取赔偿金,在事故发生后和民政局串通假造了婚姻登记材料,但指责归指责,他们也提不出任何证据。

 

缺少证据  法院告知可另行主张

 

为了确定这起蹊跷的婚姻关系,北塘法院前后三次发函与某县民政局联系,第一次,某县民政局证明二人婚姻关系属实,在当事人提出质疑后,法院第二次向某县民政局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和婚姻登记材料,该民政局回函证明二人曾于20079月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某县民政局又出具补充函一次,称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件,属于骗取婚姻登记,要求撤回其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并建议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给予撤销。

 

于是,北塘法院向杨梦芳的家人进行释法,告诉他们可以依法另行主张,向法院提供杨梦芳与韩成婚姻关系无效的证明,但杨梦芳的家人始终没有提供。

 

因此,对于韩成和杨梦芳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虽然民政局称可以对婚姻关系进行撤销,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杨梦芳的家人也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依据,因此认定韩成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这起案件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对二人婚姻是否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以及是否撤销婚姻登记,均不在本案的理涉范围,如果杨梦芳的家人仍有异议,可另行依法主张。

 

20125月,北塘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各方肇事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元。(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