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两个人的财产实行AA制,后因丈夫梅某结欠其亲姐姐货款30万元,夫妻二人被姐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江阴法院审结这起买卖价款纠纷,判决认定该笔货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负清偿之责,妻子何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20081月,夫妻关系已经恶化的梅某夫妇下定决心要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二人实行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半年后,梅某与一家韩国公司进行了一笔布料买卖,交货时,由于缺少布料,梅某便求救于自己的姐姐,从姐姐厂里购买了总价值30万元的布匹进行周转。其后两年,梅某的姐姐多次向梅某催讨货款,无果后起诉至江阴法院。

 

庭上,姑嫂二人各执一词,梅某的姐姐坚称夫妻二人恶意串通,签订协议逃避债务,损害她的利益,妻子何某则主张她并不知道有该笔买卖存在,是梅某姐弟俩欲将债务转加与她。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约定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之后,两人二人并无共同经营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妻子何某分享了该笔业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