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兄弟签协议 事后反悔未能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3 浏览次数:432
父母在世时,父母有房产,因厨房已经坏,兄弟约定每人按份出资重新建供父母居住,待父母去世后,该房归归其中一人所有,由其支付其他弟兄出资款,父母去世后,已经向其中一人支付了出资款项,向其他兄弟要求协助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大与刘二、刘三系同胞兄弟关系。1991年4月28日刘大、刘二、刘三、刘四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现将父母现有砖瓦结构住房五间归并给刘大之后,有兄弟四人各人拿出1000元,将现有两小间厨房拆除,重新建造两间住房给父母居住。此房建好后产权仍属父母所有,待父母二人百老归天后,由刘大拿出当年无息集资3000元,给兄弟三人每人1000元,在此基础上此房产权仍属刘大所有,父亲并注明:协议书同意产权归刘大等等”。同年7月2日,父亲领取座重建房屋二间城镇建筑执照,同月28日,父亲领取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9年4月和2010年8月父母分别过世。嗣后刘大要求按协议履行,刘四同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接收刘大给付1000元,刘二、刘三不予理睬。故刘大诉讼来院,要求刘二、刘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争议房屋的房产权证书过户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刘二、刘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争议两间房产权证书过户给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