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妥善妥善处理一批因物业管理服务引起的纠纷
作者:倪玉鑫 李艳云 发布时间:2011-09-23 浏览次数:342
近期,如东法院妥善处理了六起因物业管理服务引起的纠纷。
2011年9月,如东县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季某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卫生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合计1030元。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季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清运费每月60元,合同的有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但2008年年底,原告向季某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季某拒不给付,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同样拒不给付的还有李某等5人,原告也分别对李某等5人提起了给付之诉。
之后,如东县法院民二庭通知6位被告以及原告,就6个案件一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季某辩称,原告根本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义务,其称入住不久房顶开始渗水,其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处理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并且,其居住的小区卫生环境恶劣,塑料、建筑垃圾长时间无人清理,小区保安懈怠,并且多次发现门卫无人值班,致使小区内多次发生盗窃事件,小区的安全环境得不到保障。季某等人还提供了照片。
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气氛愈显紧张。承办法官耐心跟双方当人事做工作,指出原告方的管理服务确实存在疏漏以及不到位的地方。同时告知被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如果不满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解聘物业公司。经过几轮的细致的调解,6位被告同意适当给付管理费,并当场履行,原告方也撤回了起诉。
城镇居民基本以小区为居住单位,物业公司服务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好坏。因此,一个服务周到、管理到位的物业公司,即使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较高,业主们也交的心情舒畅,反之,一个管理混乱、服务欠佳的物业公司,即使收取的管理费低廉,业主们也心不甘情不愿,甚至拒绝支付,产生矛盾。而且,一个物业公司一旦被业主否认,对其以后的发展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6起案件的标的额虽然很小,但是双方的争议却异常激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之下,最终把激烈的矛盾化解,同时给该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也给业主普及了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