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拖欠了20余年的债务,经宿豫法院人民调解员悉心调解下,终于得以有效化解。

 

此案还要追溯到1988年。当年521日债务人王某因经营向尚当壮年的张老汉借现金20000元,并约定于同年112日偿还,后王某因生意不景气未能履行约定并一直拖欠,随后又逃至哈尔滨数十年杳无音信。2007年上半年,已近耄耋之年的张老汉得知王某返回老家,遂拖带病残之躯登门向王某索要欠款,登门十余次后,王某终于在20085月份向张老汉表态愿意分期在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张老汉担心其诚信,便偷偷录下音以备不时所需。但截至20102月,王某在偿还2000元后再也没有下文,还对该笔债务矢口否认。张老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索款之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王某一直将该法条挂在口上,强调借款的时效性,不情愿还款。人民调解员严厉批评其赖账的心态,让其换位反思2万元在20年前的价值,并指出,对于诉讼时效,法律还存在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酌情延长时效。

 

经过人民调解员反复做工作,近日张老汉喜出望外的来到法院进行撤诉,原来王某已经同意先偿还几千元并重新出具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