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机动车方担全责
作者:张新娟 王丹 发布时间:2012-09-05 浏览次数:379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由警察根据现场证据来认定事故责任。然而当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那责任应怎样分担呢?近日,睢宁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1年11月,在睢宁县中山北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处,一电动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发后伤者王某昏迷,摩托车驾驶员张某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忙乱中忘记报警。待双方到医院后才想起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变动,摩托车也不知去向。值班民警对此事故展开调查,既未找到看到该事故发生的目击证人,也没有事故地点监控录像资料。因而,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对此事故双方各执一词,摩托车主张某称,当时其骑摩托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由于没有向路口两边察看,突然发现电动车,刹车后还是撞上电动车,其所骑的摩托车也不知道去向,其不应负事故的全责。王某则认为张某无证驾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事发后张某能报警而未报,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负全责。且双方对医疗费用的担负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损失计106843.9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虽对事故发生事实有异议,但未提供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原告王某存在过错,自己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方面的证据材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张某主张不能成立,且在本次事故中不能认定事故责任,张某应负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证据材料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计767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