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薛莲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556
近年来,民事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趋势,经调研,涟水法院对民事群体性纠纷审理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原因分析
一是当事人易自发聚集利益共同点。
涉群体性纠纷的类型虽然较为多样化,如劳动争议性群体纠纷、涉农性群体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群体性纠纷等,但是各种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很容易从自身处境出发自发聚集成一股利益共同体,甚至向法庭施加压力,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司法观念与审判规律之间存在冲突。
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群体方往往会以自己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而不会考虑诸如程序公正、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的固有的审判规律。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方朴素传统的司法观念之间难以吻合,致使法院与群体方之间的理性沟通受阻。
三是隐性不稳定因素多。
由于涉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众多,在诉讼中容易形成多对一的局面,并且多数受害者认为利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对抗情绪非常激烈,又不愿耐心地听取法官的劝解和释法,不仅在庭审过程中难以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尤其是在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时,当事人很有可能出现群体性上访、抵制、冲突,甚至发展为串联上访、闹访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
四是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存在困境。
群体性纠纷案件由于涉案人数多、当事人间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对抗和冲突等原因,再加上群体性纠纷诉至法院时,双方的矛盾往往已经濒临激化,案件调解起来难度就会非常大,调解成功率也会很低,因此,此类纠纷解决的选择就会比较单一。
二、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类型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将群体性纠纷进行类型化,例如:劳动争议性群体纠纷、涉农性群体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群体性纠纷等,针对某一类型的群体性纠纷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例如加大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的力度,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司法所、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相关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村情的优势,引入其进行矛盾疏导和调解工作。
二是做好审理准备工作,制定案件审理预案。
重视庭前证据交换,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扫除因举证环节而延误庭审的障碍,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制定案件审理方案,保证案件庭审取得预期效果;制定庭审处置预案,提高庭审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是矛盾疏导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
庭前,预先掌握当事人动态及思想状况,探究案件争议根源,扫除案件因不安定因素引发的障碍,争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与萌芽阶段;庭中,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动向,适时进行法律政策讲解,消除其思想顾虑和抵触情绪;庭后,以案说法,教育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应保持的状态、采取的手段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防止案件衍变为群体性上访、闹访事件。
四是拓展调解方式,加大案件调解力度。
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单纯依靠判决不仅可能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还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负作用,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充分调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
五是加强司法行政协调性,延伸审判职能。
对于群体性纠纷,特别是带有一些政策因素的群体性纠纷,因案件涉及的利益多元化和案件关系到大局稳定发展,需要在行政相关部门参与下协调处理。同时,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延伸审判的服务功能,加强判后的司法建议工作,为相关部门规范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尽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消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