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首次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作者:星亭 润萱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292
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赵某开设赌场一案,对两被告人分别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王某于今年3月至5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镇江市溪园新村房屋,私设游戏机室,摆放"金豹王"、"涛声依旧"、"吉祥宝贝"、"捕鱼达人"等赌博机16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5万元。赵某在明知该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招揽他人参赌的情况下,仍然帮助王某在该游戏机室从事查分、对账、记账业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此,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对两人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两人经营或从事游戏机室相关工作及进入游戏机室等场所,并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