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到自动取款机前提款,发现机器内留有未拔出的卡,遂从卡内取出7000元。92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审理认定该男子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梁某,男,初中文化,工人。2011716日下午4点钟左右,被告人梁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该ATM机上有一银行卡(持有人为陈某)未取出,遂在ATM机上按键操作四次,取走卡内现金计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陈某。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佑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拾卡取财”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切莫因一时贪念而悔恨终生

 

据徐州铜山区法院张双华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法官介绍,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自动取款机内发现失主已输入密码但遗忘的银行卡,并临时起意取款数千。梁某的行为属于捡拾他人信用卡,将卡内款项提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