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同居女友死亡
作者:袁春曦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307
近日,海门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潘某,男,1963年11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
2011年3月2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酒后持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陆某和其女小怡(化名),沿海门市瑞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在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陆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陆某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9月7日生育一女小怡。现被害人陆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肇事以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陆某共同生活多年,且所生一女尚年幼,需被告人抚养,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故对酒后驾驶的被告人潘某,作出上述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