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因不堪生活重负,而产生报复社会勒索钱财的念头,并自制遥控点火放火装置,在浴室内放火实施敲诈。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放火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生活窘迫产生敲诈邪念

 

现年49岁的周某是江阴本地人,10年前失业下岗,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2009年,周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晚期,动手术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术后也一直靠昂贵的药物维持生命。周某的妻子4年前也因工厂倒闭下岗,仅靠打临工维持生计。周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找到的工作收入也不高,眼看着儿子已经25岁,到了适婚年龄而没钱结婚,周某内心万分焦急。拮据的生活,不断攀升的物价,让周某产生了仇富心理,一心想搞些钱财。

 

20107月,周某上网时发现一种烟花的遥控燃放方式,就想利用烟花燃放的装置来放火实施敲诈。201010月,周某花5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两套遥控装置,在家进行遥控点火的实验,连续3次实验成功后,他就想到浴室去放火,敲诈浴室老板。他又担心自己的放火敲诈的行为会被抓,又去靖江的报刊亭购买了一张不用登记身份证号码的手机卡。

 

待一切准备就绪后,201011月,周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点火装置来到江阴一家规模较大的浴室,借助洗澡的机会将点火装置藏在了某个包厢的沙发底下。一个星期后的晚上,周某带着遥控器来到浴室楼下,打算遥控点燃点火装置,结果等了好久也没有看见火光,而且浴室里也没有出现混乱的迹象,周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失败了,于是假借洗澡到浴室里将点火装置取回了家,他发现原来失败的原因是电池没电了。又过了半个月,周某想看看浴室收到放火威胁的反应,于是打电话给浴室吧台,称有人计划在浴室搞破坏,自己想收取保护费,让浴室老板给周某回复电话,但对方并没有理睬周某。

 

锲而不舍放火敲诈浴室

 

周某考虑,要让浴室老板心甘情愿掏钱,肯定要让浴室烧起来,老板才会害怕乖乖给钱,于是第一次作案失败后,周某就决定重新挑选一家小点的浴室实施敲诈。

 

201012月下旬,周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点火装置来到离市区较近的一家浴室,还是借洗澡的机会将点火装置藏在靠窗的一间包厢里的沙发底下。担心时间长了,接收器的电池再次没电,所以周某第二天早上就来到浴室楼下,按下了遥控装置,之后若无其事地去逛街了。20分钟后,周某返回到浴室附近,发现浴室窗户里有烟冒出来,还听见有救火车的声音,周某这次知道自己成功了,于是怀着激动又忐忑的心情回家了。

 

几天后,周某给浴室吧台打电话,在电话里要挟浴室负责人:“前几天浴室那把火是我放的,我是专门收保护费的,让你们老板发短信到我手机上,不然我还要放火的”,之后周某就挂断了电话等回应。但是放火后,浴室老板一直没有联系周某,他心有不甘,觉得得再次放火给他们点教训,于是20111月底,周某再次用同样的手段将点火装置放在包厢的沙发底下。上一次放火,周某选择在早上点燃,是知道浴室上午洗澡人少,不会有人员伤亡,这一次,周某决定搞点大的,于是选择在下午洗澡人多的时候去引燃点火装置,结果周某再次失败了。原来浴室有了上次的教训后,加强了安全检查,早在周某到达浴室之前,就将藏在沙发底下的点火装置拆除,而浴室也在接到勒索电话后,向警方报了案,很快,周某就被警方抓获。

 

获刑五年保外就医一年

 

周某归案后,对自己的愚蠢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其妻子和儿子在震惊之余,既伤心又担心周某的病情,积极与浴室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浴室各项损失14500元,并求得浴室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故意放火焚烧公共建筑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周某在第一、第三次放火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判决后,周某以患多种严重疾病,需要继续保外就医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经查,罪犯周某确患直肠癌术后、冠心病、高血压II级等疾病,属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情形,不宜收监执行,遂决定对罪犯周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