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潘某与丈夫张某(已故)19874月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砖混结构两上两下楼房四间,于19942月以16000元低价卖给同村同组张某。如今十七载已过,潘某却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十七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属于无效合同。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自己愿意退还房款。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当时卖房子是为了搬到三厂镇街道居住,当时为了避税没有将房屋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并且买原告的房子是为了给儿子结婚之用。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表示,理应有效。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签订合同购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范围内自建房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关于原告主张与两被告的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导致原告无法再行申请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法院对此认为,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系宅基地行政审批的基本原则,而非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房屋买卖的法律限制;至于原告在房屋出售后无法再行申请宅基地的法律后果,其订立合同时理应预见。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