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遗嘱应当为被抚养人预留生活必须份额
作者:杨东旭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473
近日,海门法院就一起遗嘱继承案件经审理认为,立遗嘱人张某遗嘱中未为其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原告张小某预留份额,判令遗嘱继承人张某父母向原告张小某支付其当预留份额4万元。
张某于2008年同其妻子协议离婚,婚生子张小某随其妻子生活,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因病逝世,遗嘱将其所有房屋为照顾其生活的被告张某父母所有。而原告张小某以其作为张某未成年子女和被抚养人没有在遗产中获得其生活所必须份额为由诉请将张某遗产重新分割。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同时也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告张小某尚年幼,继承遗产是其今后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当然更需要长辈的关心照顾,因此原告主张应当继承房屋份额的对价人民币4万元合法有据,故该院作出以上判决。